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