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