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未依法公开检验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