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