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