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