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