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