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