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