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