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