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