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经营水上漂流、滑草、滑道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