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买卖。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景区专职讲解员应当经专业培训,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在指定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