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