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