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