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