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