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