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三)实行交通管制;(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