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已废止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