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收取赔偿费、补偿费的,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赔偿费、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