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