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四节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