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

(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

(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

(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