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第二节 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