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对保护区的生态效益和生态功能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功能退化的保护区,应当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生态功能恢复建议,并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