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在保护区内设置监测、引灌、消防、水禽食物供给、公共环境卫生等维护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