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