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