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的资信证明;(三)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四)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还应当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材料。申请底播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