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