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