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