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