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城乡规划、水利、航道、港口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影响航道畅通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