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