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当发生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内河航标异常等情形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