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