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内河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