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生产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等的,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养殖证。承包集体所有水域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