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中、长期保护和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野生药材资源档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