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活体野生动物药材物种,应当移送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