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集、猎捕期及采集、猎捕禁止事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林蛙的捕捉期为九月至次年四月,禁止捕捞幼蛙、蝌蚪和蛙卵;

(二)人参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

(三)关黄柏应当从黄檗原木、采伐剩余物上剥取,禁止剥活立木;

(四)刺五加的采挖期为八月至十一月,禁止采挖幼株;

(五)五味子的采果期为九月至十一月,禁止割藤和采摘不成熟的果实;

(六)防风的采挖期为五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和抽苔打籽植株;

(七)甘草、龙胆草、黄芩、远志、细辛、桔梗、知母、柴胡、黄芪、升麻、赤芍、苍术、穿山龙的采挖期为六月至十月,禁止采挖幼苗;

(八)满山红的采摘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用割折枝条的方法采集;

(九)芡实的采收期为九月至十月;

(十)红景天的采挖期为七月至九月,禁止采挖幼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