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一)违章载人的;(二)违章超载的;(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