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