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农业机械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农业机械与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行人有过错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

(三)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故意造成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