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发生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或者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营救;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