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