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发。

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